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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21年修订核准稿)

作者:幼儿园扛把子 2022/10/2 10:58:24 558 评论(0) 编 辑

序言

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前身是杭州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立。1958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年,杭州师范学院与浙江教育学院、浙江体育学院合并,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65年,浙江师范学院从杭州搬迁至金华。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00年、2001年、2004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2015年,入选浙江首批“省重点建设高校”。教师教育是立校之本。学校高举教师教育旗帜,坚持“服务和引领浙江教师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举措”的办学使命,秉承“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励精图治、自强不息”的学校传统和“砺学砺行,维实维新”的校训精神,弘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分类培养、个性成才”的育人理念,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

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师范大学”,简称“浙师”“浙师大”“浙江师大”;英文译名为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JNU。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现设有金华、杭州等校区。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zjnu.edu.cn。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举办。学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建立和实施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


第二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人才培养第七条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求实、务实、扎实”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卓越教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法律法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第二节科学研究第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文化创新的重要途径。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推进政产学

研用协同创新,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十三条学校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制度,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第三节社会服务第十四条社会服务是学校发挥资源优势直接服务国家或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促进内涵提升的重要途径。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科技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学校加强与基础教育对接互动,以培养卓越教师、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强化基础教育研究、推动合作办学等举措服务基础教育事业。学校对接国家重大需求,加强内外协同,打破学科壁垒,整合服务资源,发挥集成优势,建好高校智库,服务国家战略举措。第十六条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完善社会服务运行和激励机制,优化社会服务体系,增强社会服务合力,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十七条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倡导“厚德、仁爱、崇师、弘毅”师大人共同价值观,吸收、创造和传播先进文明成果,实现大学文化

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第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人文社科优势,加强研究基地、特色团队、学术精品等建设,培育人文名家,增强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话语权和影响力,推进区域文化创新。第五节国际交流合作第十九条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路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拓展师生国际交流渠道,引进海外智力,开展留学生教育,承担对外人力资源培训,推动中外人文交流。第二十条学校面向科技和文化领域前沿需求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建设合作研究平台,协同开展科学研究。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共建孔子学院,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中外文化交流等。第三章治理结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的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浙江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

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二)研究和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等重大事项。(三)研究和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四)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五)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大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和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审批二级党组织组成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等。做好老干部工作。(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审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讨论决定学校发展战略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九)做好学校统战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研究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十一)研究审定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节决策与监督机制第二十五条学校制定《党委工作规则》《行政工作规则》,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

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和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委员会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校及相关学院、学科主要负责人、资深教授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浙江省监察委员会驻浙江师范大学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经营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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