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久,女方后悔 为讨彩礼,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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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不久,女方后悔 为讨彩礼,对簿公堂为讨彩礼,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女方归还半数礼金,不支持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2007-12-0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 永嘉一对年轻男女订婚后不到2个月,女方悔婚要与男方分手,男方为讨回当初送出的彩礼,将女方告上了法庭。近日,永嘉县法院对该起“追讨彩礼案”作出一审判决:女方归还半数礼金。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正月,22岁的永嘉籍男子董某认识了比自己大1岁的当地女子谢某。不到半月,双方就订下了这门亲事。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送上彩礼。订婚后,董某携未婚妻谢某赴外地做生意,并开始同居生活。仅过1个月左右,女方开始悔婚要与男方分手。随后双方就如何返还礼金多次交涉,但一直谈不拢。  人财两空的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告上法院,追讨礼金。而女方也在庭审时提出“女孩子经过此事就难嫁了,损失要比男方大得多”,要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半数礼金。至于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青春损失费问题,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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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9 2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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