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中的范逃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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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近日,北大毕业后在四川一所中学教书的教师范美忠这番地震后的“表白”在天涯论坛掀起轩然大波,不少网友认为,地震了老师先跑了是一种本能,无可厚非。但范美忠还要“洋洋自得”地自我表白,实在不明智。
网友“五岳散人”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观点:这事范先生做的不能说是错的,为自己的行为做解释也没问题,但你在这里说出来并且洋洋自得,虽然有言论自由的底线管着很多人想抽人的冲动,毕竟是件异常傻的事情。
“先跑教师”范美忠
事件回放 地震了 老师先跑了
5月22日,范美忠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文中细致地描述了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
据描述,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
“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与学生有一段对话:
范:“你们怎么不出来?”
学生:“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接着,范美忠对一位对他感到有些失望的学生说道:“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
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这些话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论坛上炸开了锅。
范美忠:牺牲是选择不是美德
事后,范美忠又发表了一篇《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并对网友的部分问题做了回答:我这些话在回去上课之后还会跟学生说也会跟其他人说。告诉学生也告诉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
昨晚9时27分,范美忠在天涯回应了网友的指责,他表示跑之前自己确实该喊一声,“下次有经验了。但不希望有下次!”
他说:“尚未跟更多学生特别是当时在我班上的学生深入讨论这件事,尤其没跟家长讨论,他们如果骂我我绝不介意!我希望听到学生家长的真实想法。也许这样对判断我的行为和真正确立合理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探讨出最合理的应对策略都是有益的。”
观点PK
网友对这段文字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不少网友质疑范先跑掉不但没有尽到教师的职责,而且还“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实在过分。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不应该对他过于苛刻:毕竟老师也是普通人,遇到危险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而且,范能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所做所想,至少说明他是个诚实的人,勇于直面自己的人。
丢下学生先跑是否不尽职?
网友“yiping1914”:如果范先生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学生,无论如何有必要喊一声:“快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里应当不是单指一个无形的法人,而是包括所有的工作人员。就责任来说,范先生失职了,不适合当老师。
网友“五岳散人”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观点:这事范先生做的不能说是错的,为自己的行为做解释也没问题,但你在这里说出来并且洋洋自得,虽然有言论自由的底线管着很多人想抽人的冲动,毕竟是件异常傻的事情。
“先跑教师”范美忠
事件回放 地震了 老师先跑了
5月22日,范美忠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文中细致地描述了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
据描述,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
“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与学生有一段对话:
范:“你们怎么不出来?”
学生:“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接着,范美忠对一位对他感到有些失望的学生说道:“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
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这些话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论坛上炸开了锅。
范美忠:牺牲是选择不是美德
事后,范美忠又发表了一篇《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并对网友的部分问题做了回答:我这些话在回去上课之后还会跟学生说也会跟其他人说。告诉学生也告诉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
昨晚9时27分,范美忠在天涯回应了网友的指责,他表示跑之前自己确实该喊一声,“下次有经验了。但不希望有下次!”
他说:“尚未跟更多学生特别是当时在我班上的学生深入讨论这件事,尤其没跟家长讨论,他们如果骂我我绝不介意!我希望听到学生家长的真实想法。也许这样对判断我的行为和真正确立合理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探讨出最合理的应对策略都是有益的。”
观点PK
网友对这段文字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不少网友质疑范先跑掉不但没有尽到教师的职责,而且还“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实在过分。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不应该对他过于苛刻:毕竟老师也是普通人,遇到危险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而且,范能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所做所想,至少说明他是个诚实的人,勇于直面自己的人。
丢下学生先跑是否不尽职?
网友“yiping1914”:如果范先生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学生,无论如何有必要喊一声:“快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里应当不是单指一个无形的法人,而是包括所有的工作人员。就责任来说,范先生失职了,不适合当老师。
签名档
www.zsdlt.com
发表于 2010/3/4 0:13:17 最后修改于 2010/3/4 0:13:17
2楼
网友“杜01”:教师不一定有救助学生的义务,老师也是人,首先做到的应该是设法活下来照顾好自己的家庭。基本上大伙儿都是缺陷累累的人,谁也不会傻到舍己为人当雷锋,只不过略懂人情世故的,当时提醒学生一句就算给自己良心有个交代了。
直面内心还是不知羞耻?
网友“押沙龙”:如果一个人真的碰到灾难,撇下母亲自己跑了。当然不能说大家就应该把他骂死,但如果他真是毫无愧色地高谈阔论自己当时的机智,难道真的不是无耻的一件事?人做了错事,不应该愧疚而死,但应该愧疚;因为很简单,我们脆弱的人性就是这样,会软弱,但也会愧疚。
网友“狂风怪回来了”:平心而论,楼主的行为很可能是未经受过必要训练的普通人大多数的临机反应模式。试想,若易地而处,我们每一个人是否必定不会如他一般行动呢?他原本可以保持沉默,但他没有,说明他能直面内心,难能可贵。
个人资料
范美忠,1997年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后到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不久他因为课堂言论辞职,后辗转深圳、广州、重庆、北京、杭州、成都从事媒体、教师行业,曾在《中国经济时报》、《南方体育》等媒体任编辑,发表过《追寻有意义的教育》、《〈过客〉:行走反抗虚无》、《〈风筝〉:灵魂的罪感与忏悔意识》、《用观念打败观念——读〈哈耶克传〉》,在天涯BBS,新浪读书论坛,第一线教育论坛等都可以搜索到范美忠的文章。现任职于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
争议范美忠
朋友:他到中学教书是个错误
我至今仍然认为范美忠到中学里教书是一个错误的选择,他是个教育“疯子”,特别想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中实践自己对真正的教育的研究。但中国的教育现状对他这样的充满了理想主义的人,大门紧闭着。可以说,作为中学教师,他至今的尝试是失败的。
学生:他比所有老师都看得远
他(范美忠)大谈鲁迅、穆旦、陀斯妥耶夫斯基,告诉我们卡夫卡、艾略特、王国维。他觉得我们是那么的糟糕,却又坚持不懈地灌输给我们那些值得和需要了解的名字,仅仅是为了我们上大学后不会像他当年一样“像个白痴”。从这一点说,他比其他任何一位老师都看得远、为我们考虑得远,因为他没有任何功利的追求。
网友“杜01”:教师不一定有救助学生的义务,老师也是人,首先做到的应该是设法活下来照顾好自己的家庭。基本上大伙儿都是缺陷累累的人,谁也不会傻到舍己为人当雷锋,只不过略懂人情世故的,当时提醒学生一句就算给自己良心有个交代了。
直面内心还是不知羞耻?
网友“押沙龙”:如果一个人真的碰到灾难,撇下母亲自己跑了。当然不能说大家就应该把他骂死,但如果他真是毫无愧色地高谈阔论自己当时的机智,难道真的不是无耻的一件事?人做了错事,不应该愧疚而死,但应该愧疚;因为很简单,我们脆弱的人性就是这样,会软弱,但也会愧疚。
网友“狂风怪回来了”:平心而论,楼主的行为很可能是未经受过必要训练的普通人大多数的临机反应模式。试想,若易地而处,我们每一个人是否必定不会如他一般行动呢?他原本可以保持沉默,但他没有,说明他能直面内心,难能可贵。
个人资料
范美忠,1997年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后到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不久他因为课堂言论辞职,后辗转深圳、广州、重庆、北京、杭州、成都从事媒体、教师行业,曾在《中国经济时报》、《南方体育》等媒体任编辑,发表过《追寻有意义的教育》、《〈过客〉:行走反抗虚无》、《〈风筝〉:灵魂的罪感与忏悔意识》、《用观念打败观念——读〈哈耶克传〉》,在天涯BBS,新浪读书论坛,第一线教育论坛等都可以搜索到范美忠的文章。现任职于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
争议范美忠
朋友:他到中学教书是个错误
我至今仍然认为范美忠到中学里教书是一个错误的选择,他是个教育“疯子”,特别想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中实践自己对真正的教育的研究。但中国的教育现状对他这样的充满了理想主义的人,大门紧闭着。可以说,作为中学教师,他至今的尝试是失败的。
学生:他比所有老师都看得远
他(范美忠)大谈鲁迅、穆旦、陀斯妥耶夫斯基,告诉我们卡夫卡、艾略特、王国维。他觉得我们是那么的糟糕,却又坚持不懈地灌输给我们那些值得和需要了解的名字,仅仅是为了我们上大学后不会像他当年一样“像个白痴”。从这一点说,他比其他任何一位老师都看得远、为我们考虑得远,因为他没有任何功利的追求。
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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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0:13:18
8楼
应当是没有违法.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来分析他的论据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些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于学校应当进行灾害教育的规定,并不是关于老师有义务在灾害发生时负有优先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与文章立论不符。
在灾难发生后的救助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优先“救护”,救护应当提指地震发生后的老师的一项义务。在地震发生时,不存在救护的问题。
文章在最后列举 的关于警察、军人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这并不适用于老师。教师的法定职责是进行教育,教师如果违反义务规定也只能说是违反的进行灾害教育的义务而法律并没有为其设定灾害发生时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义务。
另外,作者提出的法律规定都是指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比如说要对学生进行预防灾害教育,但是法律对不进行教育有什么责任规定。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我们来分析他的论据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些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于学校应当进行灾害教育的规定,并不是关于老师有义务在灾害发生时负有优先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与文章立论不符。
在灾难发生后的救助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优先“救护”,救护应当提指地震发生后的老师的一项义务。在地震发生时,不存在救护的问题。
文章在最后列举 的关于警察、军人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这并不适用于老师。教师的法定职责是进行教育,教师如果违反义务规定也只能说是违反的进行灾害教育的义务而法律并没有为其设定灾害发生时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义务。
另外,作者提出的法律规定都是指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比如说要对学生进行预防灾害教育,但是法律对不进行教育有什么责任规定。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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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0:13:21

